《公司法》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國有企業的本質特征和獨特優勢,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根本要求。修訂草案依據黨章規定,明確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保證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規定:“國家出資公司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條)同時,修訂草案繼續堅持現行公司法關于在各類型公司中根據黨章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等規定。(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二)關于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特別規定。深入總結國有企業改革成果,在現行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專節的基礎上,設“國家出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專章:一是,將適用范圍由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擴大到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二是,明確國家出資公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就重要的國家出資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有關決定前,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條)。三是,落實黨中央有關部署,加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當超過半數;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同時不再設監事會(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三)關于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深入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成果,完善公司登記制度,進一步簡便公司設立和退出。一是,新設公司登記一章,明確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事項和程序;同時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優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明確電子營業執照、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公告、采用電子通訊方式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等)。三是,擴大可用作出資的財產范圍,明確股權、債權可以作價出資(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百條);放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等限制,并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修訂草案第九十三條)。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強化清算義務人和清算組成員的義務和責任(修訂草案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增加規定,經全體股東對債務履行作出承諾,可以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修訂草案第二百三十五條)。(四)關于優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入總結我國公司制度創新實踐經驗,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賦予公司更大自主權。一是,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二是,根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建設實踐,并為我國企業走出去及外商到我國投資提供便利,允許公司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即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公司選擇只設董事會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過半數為非執行董事(修訂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三是,進一步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一至二名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一名董事或者經理(修訂草案第七十條、第一百三十條);規模較小的公司還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修訂草案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同時,現行公司法在職工董事的設置方面,只對國有獨資和國有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了要求。為更好保障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修訂草案擴大設置職工董事的公司范圍,并不再按公司所有制類型對職工董事的設置提出要求。考慮到修訂草案已規定規模較小的公司不設董事會,并綜合考慮中型企業劃分標準等因素,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五)關于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為提高投融資效率并維護交易安全,深入總結企業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借鑒國外公司法律制度經驗,豐富完善公司資本制度。一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權資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只需發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作出授權,由董事會根據公司運營的實際需要決定發行剩余股份。這樣既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又給予了公司發行新股籌集資本的靈活性,并且能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虛化等問題的發生(修訂草案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四條)。二是,為適應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對已有較多實踐的類別股作出規定,包括優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決權股、轉讓受限股等(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允許公司根據章程擇一采用面額股或者無面額股(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條);按照反洗錢有關要求,并根據我國股票發行的實際,取消無記名股(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條)。三是,增加簡易減資制度,即:公司按照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進行簡易減資,但不得向股東進行分配(修訂草案第二百二十一條)。同時,加強對股東出資和股權交易行為的規范,維護交易安全。一是,增加股東欠繳出資的失權制度,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經公司催繳后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繳納出資的,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一百零九條)。二是,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的加速到期制度,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三是,明確瑕疵股權轉讓時轉讓方、受讓方的出資責任(修訂草案第八十九條)。 (六)關于強化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落實黨中央關于產權平等保護等要求,總結吸收公司法司法實踐經驗,完善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責任制度。一是,完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修訂草案第一百八十條);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規范,擴大關聯人的范圍,增加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回避表決規則(修訂草案第一百八十三條)。二是,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包括:股東欠繳出資和抽逃出資,違反本法規定分配利潤和減少注冊資本,以及違反本法規定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時,上述人員的賠償責任(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三是,增加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第一百九十條)。四是,針對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的突出問題,借鑒一些國家法律規定,明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影響,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條)。(七)關于加強公司社會責任。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有關要求,加強公司社會責任建設,增加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在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修訂草案第十九條)(來源:國資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