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2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等兩項審計準則,并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準則進行了一致性修訂。
本準則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
本準則主要針對風險評估的程序、流程和方法作出規范。本次修訂在堅持風險導向審計的基礎上,完善了對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要求,補充了與信息技術相關的規定和指引,明確了分別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要求,提出了在風險評估流程的最終階段進行總體評價的要求,針對在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過程中如何保持職業懷疑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并提供了指引等。
二、關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
本準則針對如何在審計中識別、評估、應對與會計估計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作出規范。本次修訂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的基礎上,完善了與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有關的風險評估程序的要求,明確了與控制測試有關的要求,針對如何應對相關重大錯報風險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并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引,增加了實施審計程序之后的總體評價有關要求,強調了保持職業懷疑的要求,新增了與治理層、管理層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或人員溝通的要求等。
三、關于一致性修訂
審計準則體系中各項準則之間聯系緊密,上述兩項準則的修訂也會影響其他相關準則中的相應表述。為了保持準則體系的內在一致性,中注協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準則進行了一致性修訂。
本次修訂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中“持續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規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開展實務工作,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動態趨同。